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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AU过度与抄袭

本人跟涉事的任一位都不熟,仅发表客观看法。



如果只是借用了AU背景,比如二战盟军和联军的战争情况,谁也不会想到借此联想到讨论是否某个作品“AU过度”的事。


如果情节相似,或者对话雷同,或者描写一致,这些情况都应被叫做借鉴(借梗、融梗),再直接点说,便是抄袭



  • 1 关于AU

Wikipedia对AU(举例Contextual reassignment 文风重塑/语境调配)设定是交换了时间、地点、形势 (exchange the time, place, situation ),而不是套用情节 (Plots)或说话内容 (dialogue)


AU,只是alternative universe(一个what-if的世界),无论是否造成雷同、借鉴或者抄袭都是看相似度的比例。



  • 2 关于同人版权相关

只要是同人,就是属于二次创作,无论形式(音频,cosplay,小说,视频等等),都是演绎作品。所有二创作品都不能擅自改编改写原作内容,除非在法定合理使用范围内。


在英文HP同人文前,作者都会在文前清晰说明:版权归属JKR并不以此谋利,如果没有这个声明是可以被告上法庭。举个案例,有位写了《哈利波特辞典》被签约出版的作者被JKR告了,JKR胜诉,因为判定大幅依附了原作架构。


同人作者拥有的是著作权,而不是版权。


其实只要未经原作者同意进行改编改写或者超过法定合理使用范围就叫侵权,盈不盈利根本不是必要条件 (只是如果侵权作品没盈利,原作者不会傻得花钱去打官司)。




 

  • 3 关于抄袭判定

比如《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


比如“一段话如果有20个汉字完全或者90%以上文字相同,没有注明出处,可以算雷同;一部著作若有5处以上文字雷同,则可以算作轻度抄袭;10处以上可以算作严重抄袭;20处以上雷同,应算作剽窃;30%以上雷同的,是严重剽窃。(何云峰教授)”——按现今法定标准“抄袭”即等于“剽窃”。


当一段话有20个汉字完全或90%相同,没表明出处当作雷同,这个标明出处可是要求详细至具体哪页哪章。当然作为同人作品不会有那么严格的如论文般详细标明出处,但是无论同人作品或者AU同人作品创作都应该有一个“度量”。即使著作版权不再归属原作者,作品是否有构成抄袭是与所有作品纠纷的判断是一致的。


如果应用AU这个词可表示能大量套用参考作品的情节架构和对白内容,我认为其与抄袭(或借鉴)无疑


AU不应该是能成为抄袭的保护伞。


“作者花了多少精力去创作和作品还有许些地方不一样”——完全不是纳入分析是否构成抄袭情形的考虑范围内因为判断抄袭(合理使用范围)从来都只关注相似的内容之中。


顺便一提,在各国版权法中有个叫fair use(合理使用)的概念,即是在不侵犯他人权益下,可以(只可以)摘录他人作品一小段内容。即使著作权已经失效,但是出于对原作品的保护,所有国家都是严格限制对原作品内容的改动,并不是版权失效就能任意妄为。



  • 4 关于打tag

我觉得如果涉及关于是否抄袭的事件最好打tag,无论最后结果是被征真还是被驳回,反正除非视而不见,人们都有眼睛看到事实不是么~


个人认为当作品涉及抄袭嫌疑应该放之公众讨论,如果有作品是被证实抄袭那么应该被抵制,如果发现是抹黑造谣那么应该被讨伐。既然谣言止于智者,总比私下以讹传讹要好。



  • 5 结论

其实我想说如果每个人都以定义抄袭的最高标准要求自己就不会促发这次的讨论,如果事件发展到需要讨论是否“过度” ,那么很显然已经过了度而需寻求更多人的声音来作出反映(或者进一步说,变革)。


同人创作时,作者自身应该评估好引用参考作品的界限。文风AU不等于能过度“引用”。没有哪个关于AU的定义是可以允许大面积参考别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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